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监测方案

由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时间:2023/10/25 作者:admin0 返回列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1635058901509671.jpg

相关监测

更多相关监测

在线留言

如果您对我们的服务感兴趣,您可以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13803714948。您也可以在下面给我们留言,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 您的姓名:
  • *联系方式:
  • *需求信息内容:
24小时全国咨询热线

13803714948

  • 提供咨询
  • 定制方案
  • 签订合同
  • 上门采样
  • 化验分析
  • 出具报告
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监测方案
免费获取报价

点击快速为您答疑解惑